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09 17:33:17
◎二審法院表示,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不應對1950萬元股東借款及收購股權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每經記者|楊建 每經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 攝圖網_500598480
近期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引起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注意。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江蘇銀杏資產(以下簡稱銀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銀杏資產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在產品尚未備案生效的情況下,擅自將委托管理的3000萬元基金通過皇信公司借給案外人高慶東和將1450萬元投資給皇信公司,銀杏資產的違約行為造成投資者大額投資款無法收回。
不過銀杏公司辯解稱,出借3000萬元事先得到了投資者的認可,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此前,投資者要求賠償?shù)囊粚徟袥Q被推翻,來看二審法院怎么判。
近期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引起了記者的注意。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江蘇銀杏資產因與被上訴人江蘇洪澤農業(yè)發(fā)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洪澤農業(yè)公司)、江蘇洪澤食品科技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洪澤產業(yè)園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據(jù)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5月、7月、10月,洪澤農業(yè)公司通過銀杏公司分別設立7000萬元(基金一)、3000萬元(基金二)、33000萬元(基金三)的三只基金,上述基金均用于高慶東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項目建設。
2016年12月14日,洪澤農業(yè)公司、洪澤產業(yè)園公司與銀杏公司簽訂基金合同,授權銀杏公司對“洪澤食品科技產業(yè)園皇信公司投資私募基金”進行投資管理。該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本基金項下的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受讓百聞公司持有的皇信公司5%股權并繳納認繳出資并向皇信公司發(fā)放股東借款,實現(xiàn)投資收益,基金存續(xù)期36個月。此外合同還規(guī)定,辦理完畢產品備案手續(xù)后合同才生效,基金在基金業(yè)協(xié)會完成備案手續(xù)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鸸芾砣瞬坏眠`反合同約定,超越權限管理。基金管理人違約造成損害的,應當對其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12月期間,銀杏公司與皇信公司、百聞公司、潘石壽簽訂了“借款合同”等合同,約定銀杏資產向皇信公司出借款項總額不超過9950萬;2016年12月22日,銀杏公司與百聞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銀杏公司向百聞公司購買其持有的皇信公司5%股權;2017年5月16日,洪澤產業(yè)園公司交款4500萬元到銀杏公司銀行賬戶,加上2016年11月4日洪澤農業(yè)公司在銀杏公司基金結轉款項500萬元,5000萬元投資基金全部到位。
2017年5月27日,銀杏公司向皇信公司出借1450萬元。2018年6月21日,銀杏公司將剩余的500萬元投資基金轉入皇信公司賬戶,2018年6月21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4月23日,銀杏公司將上述500萬元基金作為皇信基金投資利息轉入銀杏公司賬戶;因案外人高慶東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歸還了基金一和基金三,但基金二未能歸還,高慶東到期未歸還所欠基金二中的3000萬元,余剛與銀杏公司、皇信公司、潘石壽協(xié)商,將5000萬元皇信基金中的3000萬元出借給案外人高慶東。
2017年7月10日,皇信公司與高慶東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將3000萬元出借給高慶東用于歸還高慶東所欠基金二3000萬元。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26日,銀杏公司向投資人出具多期“基金管理人報告”,但并未披露3000萬元投資款的用途。而據(jù)基金協(xié)會信息載明,“洪澤食品科技產業(yè)園皇信公司投資私募基金”于2017年9月11日成立,2017年10月18日獲得備案。銀杏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洪澤農業(yè)公司等投資者的大額投資款無法收回,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銀杏公司在《基金合同》尚未生效時,擅自將案涉基金出借案外人的行為存在過錯,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銀杏公司未經洪澤農業(yè)公司等投資者的同意,擅自將3000萬元基金出借案外人,洪澤農業(yè)公司等投資者并不知情,不存在過錯;另皇信公司并不屬于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屬于皇信公司的責任,銀杏公司可另行起訴。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洪澤農業(yè)公司等與江蘇銀杏資產簽訂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江蘇銀杏資產應向洪澤農業(yè)公司、洪澤產業(yè)園公司返還投資基金款3705萬元及利息損失。
就在洪澤農業(yè)公司等投資者以為勝訴之際,江蘇銀杏資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是否是超越權限出借款項。銀杏公司提出3000萬元系皇信公司自行處分財產的行為,與銀杏公司無關。銀杏公司出具3000萬元事先得到了洪澤農業(yè)公司、洪澤產業(yè)園公司和服務中心的認可,不存在超越權限出借款項的問題,不應承擔責任。洪澤農業(yè)公司等投資者與銀杏公司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基金項下的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受讓百聞公司持有的皇信公司5%股權并繳納認繳出資并向皇信公司發(fā)放股東借款,實現(xiàn)投資收益。
二審法院認為,基金合同生效,在基金協(xié)會完成備案手續(xù)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涉案基金備案時間為2017年10月18日,而上訴人在涉案基金尚未完成備案,基金合同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就進行投資運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銀杏公司收購皇信公司5%及向皇信公司出借資金1950萬元得到被上訴人的追認,故對該部分的投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承擔投資風險。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返還1950萬元股東借款及50萬元受讓皇信公司股權尚未收回部分的損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涉案基金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上訴人根據(jù)基金合同的約定受讓皇信公司5%股權及向皇信公司出借股東借款1950萬元系在被上訴人授權范圍內的行為,該部分基金投資尚未進行清算,仍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清算。其次涉案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的存續(xù)期間為36個月,被上訴人起訴時涉案基金的存續(xù)期間已至,也沒有解除基金合同的必要。最后,上訴人如起訴皇信公司,在彌補上訴人的損失外,如有其他利益仍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清算。綜上被上訴人主張解除涉案基金合同,二審法院不予準許。
二審法院表示,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不應對1950萬元股東借款及收購股權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的其他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據(jù)相關法律,撤銷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法院(2021)蘇0813民初2291號民事判決;江蘇銀杏資產賠償洪澤農業(yè)公司、洪澤產業(yè)園公司投資款1890萬元及利息;駁回洪澤農業(yè)公司、洪澤產業(yè)園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對此有業(yè)內人士在今日接受記者微信采訪時指出,從基金業(yè)協(xié)會監(jiān)管的角度來說,其態(tài)度是十分明確的,即私募基金募集完畢應當及時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備案完成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如果導致產品有損失的,產品備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且在合同未生效情況下管理人運用資金,對于投資人的損失具有過錯,屬于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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